1、国内的一般原则
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“原告就被告”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:国内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2条规定,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,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2、国内的特殊原则
(1)、国内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3条规定,下列民事诉讼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,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:第一,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;
(2)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若干问题的建议13条:在国内结婚并定居海外的华侨,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,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,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(3)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若干问题的建议14条:在海外结婚并定居海外的华侨,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,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,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(4)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若干问题的建议15条: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海外,一方居住在国内,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。如海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,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。
(5)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若干问题的建议16条:中国公民双方在海外但未定居,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,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3、涉外离婚案件的准据法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,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。
国内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,离婚与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,适用国内法律。认定其婚姻是不是有效,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。